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库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十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