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太谷区(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