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