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