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依法处理举报投诉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以及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等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