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