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