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十六条有效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