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瑶医医疗服务机构。

民办瑶医医疗服务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瑶医医疗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