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设立宣传牌或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