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四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