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