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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三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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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