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九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公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张贴,也可以同时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时间不少于三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