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修改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