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