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