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专业性服务组织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人在履行退出程序和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