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二)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

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五)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纠纷;

(六)依法履行其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职责。

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