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以下工作: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进行信用评价;

建立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示物业买受人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可以核查该物业项目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分摊费用交纳情况,并为信息核查提供便利;

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依法查处违规招标投标、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分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