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对需要应急维修的事项未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