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将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良行为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了解企业信用信息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如实提供。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