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导致物料泄漏、遗撒或者飞扬,造成道路污染和扬尘污染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除的,运输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