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