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筑垃圾应当运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或者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