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房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救援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对水、电、燃气的供应进行控制;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三)征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组织人员撤离,并对确有需要的撤离人员给予临时安置;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救援抢险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