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八条有效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将鉴定报告或者相关信息送达委托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