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甘南牦牛藏羊种畜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