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牦牛藏羊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二章 品种资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享受州级和县(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在更新、调整、处理受保护的甘南牦牛藏羊品种资源时,应当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