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养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