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登记和年审第十四条有效严格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严格管理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一般管理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州级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禁养犬的名录和大中型犬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