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六十三条有效在进行大会发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每一代表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要求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