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在进行大会发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每一代表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要求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