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质询第五十七条有效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应当作出进一步答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