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