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四十七条有效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