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