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五条有效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