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医疗集团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扩大签约服务覆盖面,细化签约服务内容,针对不同人群实行分类管理和精准服务。

鼓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出诊、设立家庭病床等居家医疗卫生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