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旅游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县区特点,编制本行政区的旅游发展规划。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景区规划,统筹安排景区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旅游服务与经营管理,旅游要素配套与旅游设施建设等事项,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共客运规划,合理安排服务旅游的公交客运线路。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