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