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旅游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当危险发生时,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向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