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服务和监管第四十五条有效实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对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