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建立完善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旅游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旅游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地区、部门处理,并告知旅游者。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