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生冒水、断裂、毁损、坍塌等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排水户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同时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报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