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第四十条有效污水处理、污泥运输、污泥处理处置等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单位在运行期间不得擅自停用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外运污泥。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污泥洒落,并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时段和路线运输。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