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雨水、污水混接混排。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