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雨水、污水混接混排。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