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项目需要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项目除外)时,就项目的排水条件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连接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办理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手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