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其他养护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进行养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