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工程实行质量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并建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