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汾河太原城区段、晋阳湖片区、东西北山等重点区域及周边规划管控,保护其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